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观点。讲思维方式的时候,同样必须坚持这一点。按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应当适时转变思维方式,集中力量搞建设。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却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延续了矛盾性、压倒式思维方式,甚至把它绝对化,搞“以阶级斗争为纲”。这给党的事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重新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
为什么必须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说,是客观条件变化的要求。一方面,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使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依存度越来越大,出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阶级斗争虽然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已经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的主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这样的国内外情况下,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就必须依循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的方式
方法,善于以和谐的思维方式观察和分析问题,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做到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在解决国内问题时做到统筹兼顾,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崇尚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色,也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把“和为贵”作为为人处世的重要准则,做生意讲“和气生财”,过日子讲“家和万事兴”。这也启示我们,把和谐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多么的重要和必要。当然,正如讲矛盾的对立性不能不讲矛盾的统一性一样,讲和谐性思维方式也不是否定矛盾性思维方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没有矛盾的社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种违法犯罪和消极腐败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同这些现象作坚决斗争。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也是坚持和谐性思维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