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具有趋利和利己的本能。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一个充满无序竞争的社会里,投机往往可以得逞,从而得到利益;诚信往往会吃亏,使应有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在有序竞争的社会里,投机就要碰壁,就要受到制裁;诚信则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利益。试想,如果见义勇为者流血还要流泪,就会有更多的人见死不救;如果南京冠生园不被查处,那么以后就会有更多的变质月饼;如果送礼行贿、搞政绩工程能够升官,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跑官要官、摆花架子;如果贪污受贿者得不到惩处,就会有更多的贪官“前腐后继”……诚然,这些假设不能一概而论,在同一环境中的确可以造就不同道德水平的人。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道德极为高尚、真正“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为世俗物欲所动的人毕竟是少数,而更多的人则难以摆脱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诱惑。因此,在缺乏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中,往往是缺德能够“沾光”,有德则要“吃亏”。而屡次“吃亏”的教训就会使许多人在选择中趋利而背德,从而导致道德水平下降,这种下降了的道德水平又会反过来成为影响别人的环境,从而形成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
可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教育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道德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证。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道德水平相对较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制健全。因此,加强道德建设必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要有“法”可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加强法制法规建设的基础上,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工商企业,还是街道村庄,都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制度、规章,让干部群众有规可循。据报道,德国交通法规中就明文规定,路遇车祸遇难者如不援助的驾车人,被视为犯罪。
其次,有“法”必依。对于制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特别是作为带头人的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做道德建设的推动者。
最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守法纪者的纵容,就是对遵守法纪者的损害,就是引人向恶。因此,对于违法乱纪者,要依法依纪进行惩处,不仅使他们受到舆论的谴责,还要在
政治上、经济上让他们得不偿失、自食其果。
同时,对道德高尚的人,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他们受到人们的崇敬,得到实惠,从而创造一个在法制基础上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营造一个不讲道德可耻又吃亏,讲道德光荣又实惠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