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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经济犯罪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2-26 7:26:54  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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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专项活动中,我们对全市近几年来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将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逐案进行了分析,拟定了侦办措施,确定了责任单位和主办责任人。

通过清理,市局经侦支队共清理出1xxxx未破案件(案件分类是:合同诈骗案件xxxx,涉税案件xxxx,职务侵占案件xxxx,销售伪劣产品案件xxxx),涉案金额约80xxxx元;县局、各分局共清理出未破经案1xxxx(案件分类是:合同诈骗案件1xxxx,其它诈骗案件xxxx,职务侵占xxxx),总案值15xxxx元,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久侦难破的原因主要是:

一、客观原因:

1、经济犯罪案件与民事法律关系交叉较多,案件办理时间跨度长。前期初查立案,深入侦查发现有民事法律关系与刑案交织,有的要待法院民事法律关系确认以后,刑事部分才能办理。如:2003年4月,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与被骗人另有经济纠纷存在,要待法院确认;2003年6月翟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虽已抓获,但对赃款还要待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法院确认后才能处理。

2、有关经案之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以真正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震慑力。合同诈骗案犯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现在归案也可能是被判无期,十年、二十年后归案也只能是判无期,那当然能逃就逃,“自由”一天是一天。对一些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就是退款也可能是被判无期,不退款也只能是被判无期,犯罪嫌疑人当然不退款(赃款留于子孙用,或留到监狱用,或者通过某种途径得到减刑或假释,出来还是“百万富翁”)。

3、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作案,得逞后携款潜逃。在未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作案的占28。如2001年5月,外地人利用虚假的“汪晓华”身份证在铜陵租房办公,骗取广东某公司1xxxx后潜逃,至今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

4、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携带大量赃款潜逃,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隐匿能力强。如芜湖人胡某94年在铜陵诈骗大连某公司172.xxxx元;马鞍山人华某01年6月在铜陵骗得江、浙几家公司工程保证金13xxxx元;铜陵人杨某01年3月骗得上海某公司21xxxx;铜陵人钱某99年骗得珠海某公司10xxxx,又于01年骗得上海某公司97xxxx元(已追回75xxxx)。他们身有大量资金,同时在长期的业务过程中建立了广泛的不正常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极易隐匿生存,如投资合作做生意、娶妻生子隐居或继续流窜行骗等。

5、未破案件中涉嫌犯罪人员和被骗单位(人)都属外地偏多,侦办过程中不但确认、追捕犯罪嫌疑人难度大,就是与被骗单位联系取证、退赃都很困难。经侦支队清理的未破合同诈骗案件中,被骗属外省的占87.5,犯罪嫌疑人属外省市的占50;在全市未破案件中被害单位属外省市的占46.8,犯罪嫌疑人属外省市的占43.7,被害单位和犯罪嫌疑人都属外省市的占12.5。

有的被骗单位因当事人已受处理、调离,或者当事领导已离退,或将损失作呆、坏帐处理,或因单位改制等因素已无法取得联系。有的因案件较长时间未被侦破,导致被骗单位对公安办案信心不足,不愿再主动联系(千里迢迢,费用不小!),或不愿再资助办案费用,这些因素导致侦查人员办案的主动性不够。

6、人情网、保护网的存在,使办案措施手段弱化。普通刑案有不少因不便启齿而无法说情,而经济犯罪可以说没有一起没人说情,有些案件甚至还有“领导级”的人以了解情况为名,来达到说情的目的(做生意嘛,无所谓!),行干扰办案之实。严重的还有以发展经济之名指令将案件暂搁下来。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办案、追逃措施弱化,该用的手段不愿再用了,该取的证据不取了,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束之高阁。

7、经侦办案过于考虑投入成本与成果的关系。刑案侦破只要有线索就能查下去,有些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是不计办案成本的,而经案则不行,要充分考虑办案投入成本与成果的关系(因为市局财力保障办案很少)。办理经案限制性因素比普通刑案多,投入较多成本如无功而返,不但各级领导不满意,被害单位也不满意,甚至到处告状。所以说,有不少破案线索,如觉得没有八、九十分的把握,都不愿去办。如犯罪嫌疑人钱某在“某地”娶妻生子,其母也在“某地”带孙子(已查实),犯罪嫌疑人和赃款应该说就隐匿在这个地点,但受办案经费的限制,办案民警很难沉下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2002年上半年组织警力去“某地”做了一些工作,办案花费近万元,2003年3月又组织警力在“某地”工作了十多天,花费500xxxx元,两次办案费用至今未能报销。再如,今年在侦的翟某涉嫌特大合同诈骗案,被骗单位厦门某公司强烈要求我们去厦门取证追赃,我们告知价值不大没有

必要,厦门人一再要求我们去,并且同意支付办案费用。我们按规定去厦门取证,因法律原因未能达到厦门被害单位的目的,我们的民警还在厦门,他就告状说我们“办案不力”。所以,我们对这些案件出差办案很慎重,多数仅指望网上追逃。

8、经侦警力严重不足。经侦支队编制十人(现实有七人),各分局只有一个分局有经侦大队,经侦警力严重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据实际工作之感觉,一名有经验的主办侦查员手头有3—xxxx案件时,往往能合理调剂时间,正常开展工作,搜集证据,缉捕逃犯;当一名主办侦查员手头在侦案件超过xxxx时,往往顾此失彼,很难做到有条不紊,甚至造成“靠天收(上网)”、“撞上网你倒霉”,待归案后再补证,容易使取证工作时过境迁,不利于诉讼。

二、主观原因

(一)全体经侦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待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通过正在开展的“执法为民”大讨论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全体经侦民警的业务技能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提高,以正确适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有力打击经济犯罪。

(三)通过优化经侦办案组合,挖潜力、增效力、多破案、快追赃。
   当然,案件久侦不破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共性原因,又有个案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侦查员主观原因。通过上述对共性原因的分析,试图取得各级领导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支持,让经侦民警更好地研究办案对策,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尽快破获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更好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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