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领导干部不称职有几种情形:一是本身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这种人应引咎辞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二是
工作或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引咎辞职;三是虽然没有主观故意,自身也能严格要求,但对下属疏于管理,一味做老好人,怕得罪人,客观上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这种人也应引咎辞职,同时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是主观上故意放纵其下属徇私枉法,这种人不仅应引咎辞职,同时还要追究其
法律责任。
我们以前总是说要加强领导干部责任制,但少见有过硬的措施,实践中领导干部责任制往往成了一句空话,难以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引入风险机制,是落实责任制的一种具体体现。它能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强化督察
工作,真正实行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一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对腐败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并不是没有察觉,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是上下勾结,更严重的还有上级蓄意指使下属所为。通过引咎辞职制度,实现责任连坐,可以堵住腐败的源头。
当然,引咎辞职制,不是要一棍子将人打死。惩治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经
教育、考察可以继续任用的干部,可重新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