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辞官下海有可能带来的变相腐败,关键在于尽快出台规范办法,完善有关制度。
中央纪委2001年曾有明文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理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此规定,并未涉及在职官员的辞职下海问题,因此要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同时,还要加强官员离任审计制度,杜绝通过辞官下海使腐败行为暗渡陈仓。对官员任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等情况进行审计,核实是否有做假账的问题,是否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否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