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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6-12-7 上午 04:35:24  发布人:yujklj68k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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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长洪虎2月16日在长春召开的吉林市“2·15”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情况通报会上说,“2·15”特大恶性火灾事故,是吉林省建国以来发生死伤人数最多的一次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我作为吉林省省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工作失职,应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对不起人民和死伤的群众,内心深感内疚和自责,向省委、省政府检讨,向全省人民检讨。”
这几年,我们听惯了“第一责任人”这个称谓。何为第一责任人?就是首先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第一责任人,就是应该对自己负责的事情承担全面责任。党和人民赋予各级官员许多权力,同时也给了他们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平时,他们就应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做好分内事。如果发生了问题,特别是发生了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灾难,只要不是目前人类还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身为第一责任人的主要官员,就应该也必须承担责任,比如说公开向人民群众道歉,比如引咎辞职。这并非滥究责任、滥施处罚。绝大多数的事故,都有管理不善、措施不力、监督不严甚至渎职失职的背景。具体到“2·15”火灾事故,因为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中,如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为时尚早,但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省长的态度和作法无疑是明智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几年前,某地一座桥梁倒塌,损失惨重。几天后媒体报道,该市的主要官员宣布引咎辞职。该官员与桥梁的坍塌并无直接关系,如果因为他是领导者而受“株连”看似有点冤枉。但是,官员引咎辞职的做法却明明白白地告诉公众,做官就要有“责”———有责任为公众办事,有责任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还有责任承担起发生事故的处罚。检讨过失或引咎辞职,就是要警示官员,对事关人民利益的大事,不可有丝毫松懈,不可抱侥幸心理,不可冷漠木然,否则,追究的利剑就会无情落下。
去年非典暴发,一些官员被免去了职务。这是追究干部失职行为和强化官员责任制的一大实例。这一举动将载入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史册。人民群众非常看重这些巨大的进步。这符合官员问责的现代理念。如果一个地方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官员应该主动承担责任。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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