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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的离婚起诉书(原创)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26 22:40:15  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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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武大郎,男,35岁,汉族人,阳谷县武家村人氏,个体户,联系方式14141414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潘金莲与被告武大郎离婚;   2、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小女子潘金莲与公元10586月与武大郎结婚。当初小女子因为被郝老财奸污,一气之下出走他乡。又饥又渴,晕倒在景阳岗上。被告武大路过此处,救了小女子一命。小女子少不更事,误将感恩之情当做爱情,感动之下,答应了武大的结婚请求。在彼此之间尚未建立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之下,误信了武大“先婚后爱”的谎话,草率地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小女子本以为婚后我们会慢慢理解彼此,但事实却证明我这种想法是很幼稚的。我们之间相差太大,年龄和生活背景上的差距使我们无法进行沟通。我喜欢读书,他说我是附庸风雅。我喜欢跳舞,他说我是装疯卖傻。就连我想温柔地依偎他怀里,他都说我是发情耍嗲。婚前草率,婚后也没有建立任何感情基础。 2)小女子我在决定结婚时并没有嫌弃他的五短身材和相貌丑陋。男人丑点也无所谓的,如果他长的跟城北徐公或者潘安一样,再加上在这县城开了这么大一烧饼店,肯定有很多女FANS的,我也不放心啊。只要他人好腿脚也好就行了。结婚的那天晚上,我才发现他不能人道(吼吼,法律术语)啊!他摆弄了半天,换个几个姿势,也没找到目标,还抱怨我没有深度。我当时以为他那天应酬得太累了,也没放在心上。接下来的一个月他仍然如此啊,即使我穿着再性感的衣服,他也没有任何反应!!我带着他去了北京新新医院,家里放的全是汇仁肾宝,也没见任何功效啊!作为一个女人,却不能享受作为女人的幸福!结婚几年了,孩子也没有,邻居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我,我满肚子的委屈啊!我也想有个孩子啊,也想享受做母亲的荣耀啊! 3)婚后,由于面貌丑陋和他的不能人道,他很自卑。怕我红杏出墙,有一段时间内他把我锁在家里。每天,每天早上我从床前走到窗前是七步,从窗前走到床前也是七步。这种禁锢的日子让我得了精神分裂症,现在我才慢慢从阴影中脱离开来。每次喝得醉醺醺的回来都要拿我撒气,身上满是伤痕(证据附后)。这对我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白天我都在忐忑不安中度过,晚上以泪洗面。我曾经自杀过,割动脉自己吓晕了,上吊绳断了,买了安眠药还全是过期的!    具体请求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款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一款(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的规定,另外根据《婚姻法》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我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另外,对于财产分割,我认为:武大在结婚后所开的武其一、武其二……共七所连锁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武大所购置的八处房产也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平等分割。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金莲                                         公元 10601229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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