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课件下载教学论文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考试相关党团社会职场技巧作文园地法律文书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文书论文网 -> 会计审计类 -> 会计理论 -> 论文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赞助商
 栏目导航
· 会计理论
· CPA行业
· 管理会计
· 成本会计
· 管理体制
· 审计
 最新推荐
· 辞退福利会计处理初探
·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
· 新准则下的国家出资者对
·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 商品促销的会计处理与增
· 从《租赁》准则的最新修
· 固定资产准则变革的理论
· 普通股费用资本化的会计
· 规范支出行为 促进乡镇卫
· 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探讨
· 浅谈新准则下合并会计报
 热门文章
· 毕业论文规范人力资
·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
· 建筑施工实习报告实
· 商务礼仪知识商务礼
· 毕业总结2毕业总结论
· 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准
· 课程简介-食品营养与
· 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
· 礼仪知识(大学生礼仪
· 寒假社会实践论文调
 相关文章
· 浅谈谨慎性原则及其
· 浅谈非货币性交易的
· 浅谈领导用人的“四
· 企业人本管理存在的
· 浅谈软件行业的人才
· 浅谈当前县级供电企
· 浅谈应收账款风险的
· 浅谈建设项目的工程
· 浅谈如何对投资企业
· 浅谈现金流量表的指
 
浅谈新准则下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规定体系的基本特征
作者:贾纬璇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7-9-12 11:00:59  发布人:lsy1chj2wdh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第二层次:关于纳入与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形
1、应纳入合并范围情形:
1)新准则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体现在对特殊行业子公司以及小规模公司的合并上,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中曾经规定:“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也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在新准则中根据控制原则,规定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这表明,无论是小规模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从而使得合并报表是对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3)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以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即:(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4)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原准则允许母公司在取得控制权的当期将此类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于当期收购后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该纳入合并范围。
2、不纳入合并范围情形:
    老准则要求母公司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而按照新准则采用的控制标准,投资方对合营企业只能实施共同控制而司无法实施单独的控制,因而合营企业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不应将下列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1)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2)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3)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4)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5)联合控制主体;(6)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第三层次:关于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
    对于经营活动完全不同于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子公司,按照老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可以选择不合并的处理方式;但是,按照新准则第十条的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由此可见,新准则在处理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时,首先坚持了控制标准的一贯运用,不能因为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而可以背离控制标准;其次,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是否将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子公司合并是实质问题,而合并后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只是形式问题。
    相对于老准则而言,新准则所强调的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是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却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编制合并报表。新准则确立的控制标准对于实务中承包、委托及租赁经营企业的合并,提供了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基本标准。

二、合并范围实务中注意的事项和问题
1、在判断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时,除了暂行规定所给出的情形外,是否还需要对股权比例有一定的最低要求,例如40%,才能将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处理原则:股权关系不是判断合并的先决条件。股权关系是判断合并的先决条件,但不必设最低持股比例。应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避免操纵,已有先例。应重视控制的判断条件而非持股比例。
2、对于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但认为对其不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单位,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处理原则: 为避免操纵,应纳入合并范围。
3、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4、母公司虽然对其子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但已将此子公司委托给其他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由其他企业承包。这类子公司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是否还需要按权益法核算该子公司?如果母公司受托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管理其他企业,这类企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若受托方需要合并被委托经营的单位,是在合并会计报表层面先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再进行合并,还是在受托方报表先采用权益法核算再进行合并。处理原则:
(1)委托方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的因素有委托性质,控制与否,期限长短,获利方式;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等等。无条件的不合并,无条件的应当进行合并。
(2)受托方的处理:考虑控制与获利方式。有股权的应当合并,无股权的则无需合并。同时考虑风险报酬的转移。

上一页  [1] [2]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