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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理解与分析
作者:张小玉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7-8-31 10:30:52  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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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我国在2001年8月首次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现在本人就新准则的理解与分析阐述如下:
一、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 借款费用的概念: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 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1)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根据下面公式(1)计算:
公式(1):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下面公式(2)计算:
公式(2):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3、借款费用的披露:披露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对新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差异如下:
(一)、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新准则第四条指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了。
(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旧准则第三条定义中指出: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的范围说明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三)、计算内容有所差别
新、旧准则对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基本不变。所不同的是新准则对借入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资本化的金额进行了单独规定(具体规定见公式(1)和公式(2))。
(四)、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新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确、洗练、规范
新、旧准则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规范,如新准则中第四、五条中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购建的资产,而且包括生产的资产,这样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对于溢折价的摊销,旧准则在第十一条规定:可以采取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而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新准则文字更加规范、明确和洗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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