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课件下载教学论文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考试相关党团社会职场技巧作文园地法律文书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文书论文网 -> 文学论文 -> 新闻传播学 -> 论文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赞助商
 栏目导航
· 外国语
· 汉 语
· 古代文学
· 英语教学
· 历史论文
· 法律法学
· 语文教育
· 新闻传播学
· 现当代文学
 最新推荐
·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人力
· 新环境下如何发挥成本会
· 作业成本法在香港应用的
· 轰响新机制的黄钟——论
· 叙事差异与价值取向——
· 中国电视主持人职业生涯
· 创办国家级电视新闻频道
· 信息的重复和缺失——对
· 境外电视频道落地广东的
· 传媒话语生产与控制新闻
· 试论一种特殊的传播方式
· 浅析知识经济时代图书编
 热门文章
· 毕业论文规范人力资
·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
· 建筑施工实习报告实
· 毕业总结2毕业总结论
· 商务礼仪知识商务礼
· 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
· 寒假社会实践论文调
· 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准
· 大学生的压力主要来
· 农村实践调查报告调
 相关文章
· 全球化语境下的中华
· 孙中山与中华民国临
· 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
· 侠观念与中华法制法
· 关于“中华文明探源
· 汤因比“黄河文明起
· 中华经济区经济合作
· 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 陈独秀精神是中华民
· 中国转动世界——探
 
《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公开宣判 7名假记者被判刑新闻传播学论文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3-17 9:09:00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本报杭州1月17日电记者陈穆商报道:1月17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中华新青年》假记者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祝万祥、吴正有等7名假记者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2002年,被告人祝万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在北京出版《中华新青年》杂志。2004年6月,祝万祥结识吴正有后,约定由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部,每年向其收取管理费。随后,吴正有分别聘用潘春雷、周章明、王贤勇、何国生、周伟平等人,以中华新青年杂志社的名义自行设计记者证,并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举办论坛、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等名义从事活动,收取当事人财物。至案发时,他们总计收取财物计人民币近200万元。2005年5月,被告人吴正有以《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总编的身份,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采访”,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曝光费”人民币3万元,后又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农民来信”的《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杂志,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万元、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的3名丽华村村民,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新青年》及《中华新青年·浙江特刊》没有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在北京、杭州等地擅自出版、印刷,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属非法出版物。7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非法出版物为平台,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实施敲诈勒索,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决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周章明、周伟平、王贤勇、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