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课件下载教学论文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考试相关党团社会职场技巧作文园地法律文书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文书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刑法 -> 论文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赞助商
 栏目导航
· 民法
· 经济法
· 国际法
· 司法制度
· 法学理论
· 国家法、宪法
· 刑法
· 行政法
 最新推荐
·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人力
· 新环境下如何发挥成本会
· 作业成本法在香港应用的
· 轰响新机制的黄钟——论
· 叙事差异与价值取向——
· 中国电视主持人职业生涯
· 创办国家级电视新闻频道
· 信息的重复和缺失——对
· 境外电视频道落地广东的
· 传媒话语生产与控制新闻
· 试论一种特殊的传播方式
· 浅析知识经济时代图书编
 热门文章
· 毕业论文规范人力资
· 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
· 建筑施工实习报告实
· 毕业总结2毕业总结论
· 商务礼仪知识商务礼
· 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
· 寒假社会实践论文调
· 毕业论文答辩前的准
· 大学生的压力主要来
· 农村实践调查报告调
 相关文章
· 受众行为的反沉默螺
· “凡不可说的,应当
· “凡不可说的,应当
· 在探索中沉默,在沉
· 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
·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2
·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3
· 沉默权问题研究——
· 沉默权问题研究——
· 沉默权问题研究——
 
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7)刑法论文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1 14:14:00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九、沉默权与“零口供规则”

2000年8月,正当世纪之末,在中国司法界炸响了一颗惊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这一《规则》刚一出台,就被许多报刊炒得沸沸扬扬,一家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欢呼:中国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沉默权!
据报载,所谓“零口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据云,这一《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
“零口供规则”出台后,最初的反应是引来了一片赞扬声,加上某些报刊的炒作,被宣称是中国司法界实行沉默权的大胆尝试,就如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样,被誉为实行最彻底的司法改革的开拓者。
随后不久,“零口供规则”便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质疑者提出了几个问题:
其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是7种证据之一,而这一《规则》将口供视为零,无异于取消了法定的一种证据,似有违法之嫌。
其二, “零口供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事实上,在此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作了供述,其他证据有的就是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找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使暂时不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他的口供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视其为不存在”。即使集中精力审查其他证据,无非是试图运用其他证据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根本谈不到什么“零口供”。
其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讯问被告人。如果检察机关把口供视为零,那么它也就大可不必再去讯问被告人。不再讯问被告人而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其四,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除了审查起诉外,还要负责对贪污受贿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行贿受贿等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几乎不可能办下去。检察机关既要推行“零口供规则”,就应彻底贯彻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各类案件。如果此项《规则》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那岂不是一件只供摆设的花瓶?
据报刊的后续报道,顺城区检察院又对“零口供规则”经过五次修改,出台了新的版本。其中,对“零口供”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的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规则》也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如实供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这便与原来的宣传大不相同了。据该检察院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该院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并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在实行了10个月的时间内,该院共办理删多起案件,其中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20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云云。原来,被大肆炒作的“零口供规则”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
如果说提出“零口供”的初衷是试图减弱口供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这种良好的愿望自应予以肯定。但是,由于缺乏理论的根底,事先未经过严密的论证,且不顾现行立法的明确规定,只凭一时的激情,拍拍脑袋就抛出了一串新套套,其结果是本想红红火火演出的一场喜剧,最终变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它可以看做是眼下司法改革中并不成功的一个小插曲,但愿它能使我们从中学到点什么。

十、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政策

随着对沉默权讨论的兴起,一些同志对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提出了挑战。
几年前,有几家报刊炒出了一条消息,据说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已将审讯室悬挂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示牌摘下,从此,这一警语将从中国司法制度中引退,云云。这条消息当即在法学界激起了层层的浪花。
在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批评司法实践中没有认真贯彻这一政策,往往搞成了坦白吃亏,抗拒受益,主张坚决纠正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既定的政策;另一种意见则从根本上否定这一政策的正确性,主张废止这一政策而代之以确立沉默权制度。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