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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者信托之研究(9)法学理论论文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1 13:41:00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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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一,便利性。即有专人替委托人服务,办理一切往来事宜,可避免委托人到处奔波的辛劳与时间的浪费。第二,安全性。即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办理:签约、变更给付的指定、提前或部分终止契约、信托财产的提领、印鉴挂失、变更以及继承系统表的变更。同时“中央信托局”也规定委托人在签订安养信托时,必须要以盖指纹的方式办理。第三,多元性。即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不限一种,而且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资金约定多样化的指示运用。第四,自主性。即安养信托是依据委托人个人的需要所设定的信托合同,资金的运用与给付方式均由委托人自行依其需要决定,因此,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的自主性。第五,具有弹性。即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可一次或分次交付,且受托人也可依委托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给付受益人,更可将信托收益或本金汇至受益人的海外账户,所以在资金交付与给付上富有弹性。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http://www.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5] 预先分配财产是指设立信托可以确保信托财产依委托人的意愿顺利地分配给其指定的受益人,并且因分配财产的时间可由委托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托人去世时才为之,因而增加了遗产规划的弹性,也减少了财产纠纷。资产集中控制是指当委托人有许多不同性质的资产分散在各地时,通过对这些资产成立信托,受托人负责制作报表并保存各项投资交易记录,集中地加以控制和管理,从而省却委托人自行处理的麻烦,也方便日后清查之用。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http://www.ccswf.org.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26]详见: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 .退休安养信托[EB].http://www.icbc.com.tw/chinese/entrust/entrust03/entrust0302.htm,2005-05-28.
[27] 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 退休养老信托[EB].http://www.yanglee.com/p-txylxt.htm,2005-06-08.
[28] 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http://www.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9] 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
[30]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不具备设立信托的条件。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详见该书第三章“信托的设立”第四节“信托目的”。
[31] 在日本的信托制度中,“信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管理人”具有明显区别:前者与我国的信托监察人相似,旨在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权;后者旨在临时担任信托财产管理人的角色,即当受托人缺位(如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时,由信托财产管理人代替受托人执行信托。
[32] 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7.
[33] 我国《信托法》只是在公益信托中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实际上高龄者信托中也可引入。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应该确立一种广泛的信托监察人制度。
[34] 我国台湾的民间团体“老人福利推动联盟”就在积极推动“老人财产强制信托”的立法,在既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之外,通过“老人福利法”弥补失能、失智老人财产保障的不足。详见梁欣怡:“老人财产强制信托,老盟推动立法”,台湾《民生报》,2004年8月10日。转自http://www.yanglee.com/news/XTDT/2004/DT04081001.htm。另外,英国的公立信托局和保护法院也可以协助管理与保障高龄者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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