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的反响:这个法案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浪潮是一浪接一浪,主要来自伊斯兰国家,如埃及等。另外在德国,也有一些类似的司法案例引起较大反响。就在法国「头巾法案」引起回教徒激烈反弹的同时,德国巴登伍腾堡邦也一读通过「老师禁戴回教头巾案」,预计将在三月底确认通过立法。德国
教育部表示,为了维持
教育的中立性,希望禁止任何宗教或
政治意味的象征或标记出现在学校。德国另外七个邦也计划在近日内,提出类似的法案。2003年9月,德国最高法院裁定,各邦有权禁止老师戴回教头巾。这项裁定肇因于1998年,巴登伍腾堡邦一名老师在学校上课时戴回教头巾,被学校开除,这位年轻老师一状告上法院,指称德国宪法保障她的宗教自由。最后联邦宪法法庭裁定「这位老师可以戴头巾」,但是也指出,各邦可以自行决定新的相关法规。不过这项但书引起德国320万回教徒强烈抗议。
还有欧洲的一些法律学家,也反对法国实施的这样一个禁止在学校戴头巾的法案,认为这违反言论自由原则。欧洲议会的主要反对党有绿党、保守党、社会党。 在此法案颁布之前,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在1989年,几名戴伊斯兰头巾的女学生曾被禁止入校,引起穆斯林的抗议。当时恐怖组织警告法国当局,如不取消头巾禁令,就将发动袭击。2004年3月,一个叫强大英明真主之国的恐怖组织也曾写信给法国总理拉法兰,扬言如果不取消这个法案,将对法国发动武装袭击。[4]到2004年8月,一个伊拉克组织绑架了两名法国记者,要求法国政府在48小时内取消头巾法令,以此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5]
法案实施后的案例:2004年10月,法国两名十二三岁的女孩由于佩戴穆斯林头巾而被学校开除。据报道,这是9月法国通过禁止人们在学校佩戴具有宗教象征的装饰物法令后第一起学生被学校开除事件。据报道,学校领导层在与学生及家长几次见面劝说她们遵守新法令无果后做出了这一决定。据悉,伊斯兰教的斋月于10月14日开始,这期间所有穆斯林妇女应该佩戴有伊斯兰宗教象征的头巾,两名女学生被学校开除正好赶上斋月期间,一方面是法国政府展示其推行头巾法案立场的坚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激化该国穆斯林民众的矛盾。[6]
另外,学术界对该法案也有一些看法。台湾师范大学的陈素秋教授对这个法案做了一个长篇的评论。他认为这个法案有两个不妥当之处:一是它干预了学生的信仰自由,牺牲了他们的权利。第二,这个法案放弃了学校作为多元文化场所的机会。他认为学校应该通过宗教教育,让大家忍受其他宗教。这个法案的通过已经是一个政治性的、有象征性的事件了,它对其他人的宗教信仰会构成一种侵犯。[7]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一个判决。
2004年6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一个裁决,该裁决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案情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有一个学医学的女生,叫莱拉·沙欣。她戴着面纱,用长袍包裹自己的身体去上课。但是学校校长决定,如果她不按照自己的职业要求着装,即如果她不把头巾、长袍去掉,就不许她上课。沙欣认为校方的这种要求不仅违反她的信念,而且违反土耳其宪法和欧洲有关人权所承认的公民信仰自己宗教的自由。所以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起诉。2004年6月29日,法院驳回她的请求,认为她所在大学的校长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并没有侵犯她的个人自由,而是制止了土耳其的某些极端组织把自己的禁令强加给大家的做法。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的决定,并建议在教会的规定和医学(医学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和接触人体)之间、在幸福而隐秘的生活与公开工作之间做出折衷选择。[8]
二、几点评论: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
1,以上两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案例,都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其立法的依据和司法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宗教平等权和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而这两点又是须臾不可分的。
2,政教分离原则,是非常好的一个现代政治原则。它最好地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别人,即使是国家统治者也不允许。所以宗教和政治分离意味着不能有“国教”即国家宗教。当然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现代国家。当然,我们也知道在一些穆斯林国家,或历史上在一些宗教法统治的国家,宗教和政治统治是一体化的。
3,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权要求应严格区分宗教信仰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界限。在公共生活中,严格限制宗教的介入,旨在于保护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防止对别人的宗教信仰造成压迫;在私人生活中,每个公民可以充分享受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但这个私人生活需要界定为个人生活。因为即使在家庭生活中,也不允许强迫家庭成员信什么教,也应该有一个信奉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宗教团体内部的生活,是一种公共生活还是一种个人生活,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个问题讨论不清楚,有些界限我们不好讨论。宗教团体的生活已经不是一种个体意义上的或一般家庭内的个人生活,是一种基于共同的宗教信仰集合而成的带有某种公共生活属性的众人生活样式。而我们对公共生活有一个基本理解,即公共生活就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个人生活之外或在家庭生活外部发生的一些生活方式和事物。
4,宪法和法律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确认和平等赋予的。它旨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其中也包含着不信教的自由,并且享有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不是停留在一般的原则层面,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具体方式予以切实保护的。
5,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是对自由理念的最好诠释。对涉及宗教信仰等精神领域的问题,国家的任务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防止用一种宗教信仰来统治所有人的宗教信仰,也防止用别人的宗教信仰来强迫其他人的宗教信仰。真正做到各种宗教信仰平等相处、平等对待,且严格地局限于个人生活领域。防止宗教信仰对公共生活造成干扰。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才能使公民在一个真正的精神自由、心灵自由的生活环境中去追求和享受自己的精神生活。因为人的精神生活应该是自由的,是不应该受强制的和强迫的。
注释:
[1] 见《光明日报》2004年2月20日C1版何农文章《法国要求学校“非宗教化”说明什么》。
[2] 新华社巴黎2003年7月4日专电。
[3] 见《光明日报》2004年2月20日C1版何农文章《法国要求学校“非宗教化”说明什么》。
[4] 见中国日报网站2004年3月17日报道。
[5] 见《东方早报》2004年8月30日报道。
[6] 见《新京报》2004年10月20日报道。
[7] 见台湾“教育部”人权教育资讯网。
[8] 《费加罗报》2004年7月17日报道。转引自《参考消息》2004年7月2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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