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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
作者:吴鹏程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发布时间:2007-9-18 10:38:04  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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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国人的诉讼态度一直是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如若和西方人比起来,就往往被称为不“健讼”。在学界多将其归于厌讼、贱讼。本文试图通过中国传统文化、权利观念、利益角度出发重新探究中国对于诉讼之观念,以对以往观点有所更正,认为在二者之外还在于诉讼对于中国人之不利益,以及中国传统的扶弱抑强政策的弭讼效用。从而对这一现象展开思考,由于认识有限,也难免有偏颇之处。

  一、引言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关系,由此而交往相处,而有交往也就难免有磕磕碰碰。于是就时常会发生口角、矛盾和冲突,小则可能不了了之,大则大动干戈,对于此我们常称之为纠纷。一旦这种事件出现就必然需要想办法来解决纠纷,息事宁人,以恢复社群里的安定,安稳社会秩序。解决方法是多样的,诉讼则是在法制社会中比较正规的途径。因此,在现代社会里,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解决途径。然而事实上,我们在看电视读报纸的时候,会发现到这么一个有趣的问题:一个美国人有了权益受损的问题,首先会想到这是对方侵犯“我”的权利或者利益,那么他会很快的找律师,考虑该如何打赢官司,动不动就想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若是一个中国人呢,它多半会考虑再三,总想有没有一个法外的途径可以解决,可不可以找人私下处理,也或许会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中国人也有采取诉讼手段的,但更多的是通过法外途径来处理,很少会把诉讼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首选方式。这相对于西方人来说就应该称作不“健讼”了。

  对于这一问题的探究,因此就着重于中国人为什么会这样?是什么使得我们这样做?本文希望通过自己的思考去尽量阐明综合影响其做出这种行为的所有因素,下文将做以阐述,但难免会有偏颇之处。上面的现象,学界早有人注意到了,而且有不少的文章、著作全部或者部分的提到并论述了这一现象。总体来说大多数的观点是中国人传统以来“厌讼”和“贱讼”。对于起理由大致存在下述几点:

  第一,中国社会等级森严,诉讼制度受其影响,表现为下不得诉上。这种上下的等级差别、尊卑有序,往往使得低等级的人不敢诉高等级的人,有怨而难于伸张。比如何勤华教授谈到了一个相关的史实,就是西周确立了宗法制,明确规定儿子不准告父亲,下级不得与上级打官司。而且此制度进入封建社会后仍然存在,如若违反便是大逆不道。[1]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这些现象,很少有孩子敢于在父母打骂了孩子,很少会被诉于公堂。

  第二,中国古代崇尚道德,主张以“礼”治天下。在法制方面采纳“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模式,法制在治国方略中是放在附从地位的。“孔子把这一思想发扬光大,认为‘道政齐礼’‘民免而无耻’,只有‘道德齐礼’,民才‘有耻且格’[2].可见中国古代社会中,一切纠纷一旦产生,都应先诉诸于道德规范来调整。一有纷争便直接去主动通过诉讼途径,便是不理智,有悖于道德,又为周围人所耻笑。中国传统文化中”无讼“观念主张建立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不赞成诉讼。为此,孔子说过这样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3]在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各个时代,这样的观念也成为古代统治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对于饱读儒学经典通过科举走上仕途的地方官来说,他们往往是执掌纲常伦理教义的宣传者,他们以道德教化处理民间纠纷,由于崇尚无讼,也必然带来厌讼、贱讼。[4]故此古代县衙门口总有这么一幅对联:

  为士为农,有暇各勤尔业,或工或商,无事休进此门。

  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是不主张诉讼的,而且通过道德说教来限制其存在,并以道德之方式来解决,又辅之以刑罚,因此往往民刑不分。比如民国时期法学大师陈顾远就有此论:

  既尚乎礼,民事则以道德慰劝为贵,刑律之外遂无民律:即诉讼本质之为民事者,同亦视为失礼而入于刑,能调解而调解之,不能则以刑罚使服,此又周礼注疏所谓狱事重于讼事也。[5]

  而且诉讼一旦落败,不仅经济上受到损失,人身受辱亦再所难免,如此以刑制讼,恰在于“刑期于无刑”,实质上表明其目的也在于无讼。

  第三,中国古代生产之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行自然经济之体制,社会组织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大多同姓大家族聚居在一起形成村落;另一方面自然经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人与人交往则较少,社会关系较为简单,所以诉讼也就较少。即便有纠纷也大多在家族、宗族内部得以解决化解,出赋税交纳外很少与官府发生联系。

  第四,同时如果注意古代法制史实会注意到一个特别的现象:中国古代的讼师(近乎与现代的律师,但又与其不同)常遭官府另眼看待,被列如严打之例。由此可见通过通过讼师帮助诉讼主张权利难免不受重视。然而这里面当然是有一定原因在里面的。讼师之兴讼狱之事,在统治者看来是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故而大为压制。

  然而对于对于以上说法,本文有如下观点需要指出:许多民事纠纷多通过道德途径来化解,就并不见能得其圆满。不便于不通过诉讼解决,并不代表老百姓不愿意诉讼或厌讼和贱讼;老百姓有可能受多种压力,在权衡各方面利弊上不愿意采取诉讼途径更应该考虑进去。本文在后面会加以论述。

  二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制度之架构,也必然有其经济、社会上之根源。溯观中国古代社会,一切物质、精神文明之创造皆仰赖于农耕之生产方式,中国自古发源于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盛行。故而人们多固定于土地之上,又因家庭之单位易于组织生产,遂注重家庭。农业生产多依仗天气、气候、降雨诸多因素,而这些又非人们自己所能掌握,因此必然会祈求于天。所以中国人自古与天和谐,安分守己,只希望上天赐福。这种态度荣辱家庭就往往注重家庭生活,寻求家庭之幸福亲密,邻里和睦。因此中国人偏胜于家庭,不同与西方受基督文化影响偏胜于集团生活,这点梁漱名溟先生多有谈及。[6]

  既然注重伦理,则社会之秩序也由家庭之伦理道德来组织,中国之社会结构也依此架构。由于崇尚伦理礼教,所以上下有别,尊卑有序,下不得犯上。因此古代上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大人不忌小人过”,要么就是下告上“大逆不道”。上下的等级关系一旦进入诉讼之中,就被认为有乱于纲常,下面的人有违于道德,也往往难于实现诉讼。为此在诉讼中确立等级制度,也在于防范对于纲常之败坏。

  其次,家庭不仅仅限于小家,人们多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而聚居,因此家庭关系自然是要推及于社会的。于是拟君为父,拟朋友为兄弟等等,社会由此而为一大家庭,因此中国人往往讲求亲情、情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依靠情感来维系。若一旦发生纠纷诉诸与诉讼,必然有伤情感、颜面,亦为周围人耻笑,陷自己于另类。所以民间诉讼往往不兴,多为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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