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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国家司法考试纪律 司法部出台两项规章司法考试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0 12:51:3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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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7月29日出台《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来的《考场规则》及《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调整为正式的部颁规章。  
新颁布的《规则》和《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场纪律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在内容和程序上作出具体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地处理违纪行为,《办法》第六条增加了有关“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的规定。 

  为预防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和规范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专门增加了两条程序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第十六条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新规章出台 严肃司考纪律 

  访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 

  最近,司法部制定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两个规章,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将适用这两个规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在2002年建立并实施的,当年司法部即制定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时隔仅3年,司法部为什么修改办法?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记者为此采访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 

  办法“试行”三年效果显著不必再“试行” 

  国家司法考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选拔合格的、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队伍、律师队伍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目标和目的。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刚刚建立并实施的2002年初,司法部提出:国家司法考试要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为此,司法部及时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并在2002年的首次考试组织实施中开始实行。三年来,实施的效果是好的,对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实现司法部提出的“四最”目标和“四严”要求,确保司法考试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肯定下来,不再“试行”。同时,三年的考试实践告诉我们,要继续组织好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也包括其他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及时加以规范,一些新出现的违纪情形需要及时纳入调整和处理的范围,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基于此,司法部根据考试组织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树立国家司法考试权威的目的出发,对2002年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携带进入考试现场的物品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有“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现办法为使列举的范围更全面、语言更规范,将禁止携带的物品修改为“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对于已经携带上列物品的人员,则规定“责令将物品交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加大了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对较轻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为“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该规定在实践中普遍反映处理较轻,且不易于操作。因此,现办法将其修改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即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就可给予处理。 

  调整了应予处理的违纪行为范围 

  结合实践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借鉴其它考试的有关规定和做法,为有效地处理违纪行为,现办法第六条增加了有关“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用品”将被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并责令离开考场的规定。在第五条明确了考生不得抄写试题或将本人答案带出考场。 

  规范了对试卷答案“雷同”的认定和处理 

  近两年来,应试人员试卷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情况有所增加,与此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有所增多。为此,现办法第十条规定:“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由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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