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课件下载教学论文实用文档个人简历论文中心演讲稿考试相关党团社会职场技巧作文园地法律文书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文书论文网 -> 司法考试 -> 考试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赞助商
 栏目导航
· 考试动态
· 学习方法
· 应试技巧
· 考试材料
· 司法考试
· 公务员考试
 最新推荐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
· 陕西:2007年成人高考下
·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报
· 江西省对外公布07年自考
· 河南省自考开考生物技术
· 陕西省高教自考生考籍管
· 天津自考报考信息和成绩
· 辽宁自考采购与供应管理
· 铜陵市07年7月高教自学考
· 安徽合肥市07年7月自学考
· 福建省开展高教自考宣传
· 上海自考动画专业(独本
 热门文章
·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模
·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
· 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查
· 公共基础知识标准化
· 公共基础分项训练题
· 公务员面试试题集一
· 公务员考试笔试应答
· 关于如何快速提高英
· 公务员面试试题集二
· 备考公务员考试的N条
 相关文章
 
拆迁估价报告仅一名估价师盖章应撤销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8-21 10:46:55  发布人:lsy1chj2wdh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裁判要旨
拆迁部门所作出的拆迁补偿行政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如果仅有一名估价师盖章,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情

    2004年9月2日,经被告黑龙江省东宁县拆迁办审查,对第三人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东宁县二环路以西、绥芬河以南实施房屋拆迁颁发(2004)第19号拆迁许可证。原告郑吉善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2004年8月3日第三人委托牡丹江市首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估价报告,同时第三人委托牡丹江市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室内装修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报告,估价报告仅有一名估价师盖章。2005年11月14日因原告和第三人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作出东拆办裁字(2005)第18号拆迁行政裁决,该裁决仅以牡丹江市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结论为依据。原告不服,遂向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裁决。

裁判

    东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为拆迁行政裁决的重要依据,被告在作出裁决时,应当对评估人员的资格、评估程序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被告依据牡丹江市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仅有一名估价师盖章,违反了建设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该报告无效。被告作出裁决时仅依据牡丹江市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室内装修的评估报告,未依据牡丹江市首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房屋主体评估报告,应认定为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东宁县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东拆办裁字(2005)第18号行政裁决书。

评析

    关于房地产估价报告仅1名估价师盖章是否合法有效问题。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该条只规定了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未规定由几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问题,但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该条明确规定了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由此可见,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拆迁估价报告必须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否则违反法定程序,估价报告无效。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