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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的汇报_工作汇报 |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20 2:39:34 发布人:lsy1chj2wd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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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宪法、法律严肃性,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不被扭曲的主要手段。 人大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0年间全国人大代表就有200xxxx人次提出议案6xxxx,建议制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自1999年8月24日开始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经过8月24日至30日、10月25日至31日,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后来这个规定草案的内容被纳入了监督法草案。 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的原则概括为: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有关案件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关于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范围为:监督审判、检察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以及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司、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关于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的方式和程序:听取和审议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审判、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执法情况的汇报;依法对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提出质询案;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法罢免或撤销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职务。 人大要监督好“两院”工作不仅要涉及具体案件,而且要介入案件即熟悉案情,调查案件有关情况,针对确实违法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两院”依法改正。如果不对案件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仅仅停留在听汇报、看材料层次上,就谈不上对司法活动的有力监督。人大对司法案件的介入要具有合法性,从案件的接受、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直到提出意见,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法定程序。介入不是直接插手案件,而是依照法律在调查、了解案件的基础上明辨是非,通过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形式提出纠正意见,督促“两院”改正。人大介入司法案件具有社会性。一是以社会效果作为介入的主要标尺,通过选择那些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推动“两院”严格依法办案并达到较为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二是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由人大介入的案件,要吸收社会各界充分参与。 人大对“两院”的监督主要是督促、检查司法案件的办理情况,必要时还要调查、核实案情并对处理违法案件提出纠正意见。人大提出的意见在内容上只局限于从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详尽的处理意见。否则就是越权,就是包办,就是代替司法活动,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涉。人大在监督司法案件中无权行使侦查权,但为了了解案情可以调阅案卷,可以取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人大是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案件一经列入人大的监督程序,其作出的决定意见当然具有法律强制性,除处理细节要由“两院”自己决定外,主导意见“两院”必须服从。另外,人大可以通过行使任免权的方式来最终强化对司法案件的有力监督。 人大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维护和推动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机关,司法公正是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强化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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