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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美国学者眼中的中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汇报--司法_工作汇报 |
|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20 2:39:29 发布人:lsy1chj2wd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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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是一件非常鼓舞人心的(exciting)事情,因为它是中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它能让广州的市民对市政府的政务工作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副主任、高级研究员、著名律师jamiep.horsley女士在接受本报记者以“伊妹儿”方式采访时,使用了“exciting”一词。 在《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xxxx月的时间里,她曾打电话给该规定的主要起草人、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刘恒,交流对这一地方立法的看法;在2003年7-8月刊的《中国商业评论》中发表了“guangzhou’spioneeringforayintoopengovernment“(《广州率先冲入公开政府的行列》)一文;在她的中国法律中心召开了一次“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专题研讨会。她认为《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两个内容是《美国情报自由法》所没有的:一是公开权利人和公开义务人;二是预公开制度。 正是她的一系列的举动,吸引了本报记者的视线。 中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规章 在《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第五个月期间,horsley女士曾打电话给刘恒教授,了解该规定的运行情况和出台的背景。 广州市出台此规定,是随着广州市各区、县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工作和实施电子政务工程的步伐进行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广州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广州市迫切需要改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环境,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刘恒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出台是有着深厚的背景和深远意义的,首先,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把政府的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目前的我国社会而言,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其次,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是我国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第三,在实践中,我国近年来正在进行政务公开方面的有益探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就全国范围内的乡镇政权一级的政务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发出后,各地都在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公开权利人和公开义务人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在本规定中,因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承担着同种的公开信息的义务,公民和组织享有同种的知悉信息和申请知悉信息的权利,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称的。为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界限,体现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并为简略起见,统一使用“公开义务人”和“公开权利人”的称谓,避免同时使用“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等概念化语句,以及在不同条款中分别使用“相对人”、“申请人”等所带来的混乱。 horsley女士认为,确立“公开义务人”和“公开权利人”的概念对加强政府公开信息的责任很重要,因为,公众知道政府依法该公开什么和不该公开什么,公众明确了政府的告知义务,就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的行为,这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极为有益。 预公开制度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按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意见》的要求,政府发布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公开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以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种预公开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必将对政府的重大公共决策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对提高决策效率、减少决策失误将有重大帮助。 horsley女士说,公众参与制定政府的规章、决定和政策的行为是一个责任政府和有效政府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通过吸收公众广泛、科学的建议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而在政府提倡公众参与政府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有三大收获:第一,培养了好市民;第二,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制定的新政策的理解;第三,提高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度。 她认为广州的做法非常值得庆贺,因为它会为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立法起到抛砖引玉的重要作用。 在随后发给记者的电子邮件中,horsley说:“《法制日报》是中国最重要的法制大报,我很关注这份报纸,能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她强调她的中文名字叫贺诗礼,并特别用汉语拼音注明,是“祝贺”的贺,“唐诗”的诗,“礼貌”的礼。让我们记住这位关注中国法制建设的美国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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