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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务人离婚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影响及防范_调研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19 19:58:05  发布人:lsy1chj2wd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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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①否认有共同债务;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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